宜春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科研处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次数:60
 

宜春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宜学院字〔20201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运行、建设和管理,有重点地建设一批研究方向明确、研究优势显著、研究人员精干的科研平台,提高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打造学校科研创新高地,实现学校有特色、高水平的办学要求,根据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学院科研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厅级科研平台:

国家各部委和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委等政府部门依托我校直接设立的科研平台,省社联、省教育厅和文化厅等省直厅局依托我校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创作)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中心、创作基地、“2011”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等。

(二)市、校级科研平台:

宜春市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依托我校相关教学院(部门)或由我校相关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研究院所(中心)、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基本任务:

1.结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创新,获得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

2.承担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努力争取各级各类高层次科研项目和重大项目,取得高质量成果;承担相应教学任务,促进科研服务教学、反哺教学。

3.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形成队伍精干、结构合理的科研梯队;鼓励跨学科合作,吸收相关专业研究生、本科学生参加研究工作。

4.加快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促进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5.新型智库类研究中心要着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撰写高质量、有份量的研究报告,提交给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四条 科研处是宜春学院科研平台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平台的组织申报、立项建设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资产处、审计处协助负责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查、人事编制、日常运行经费和科研设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坚持“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服务社会”原则,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区域社会发展需求,积极组建科研平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科研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形成了明显的学术优势和特色;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好的科研积累,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做出了较好的业绩。

2.省厅级研究平台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若为副高职称,则应获得博士学位),作风正派,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

3.有以中青年教师为骨干,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平台团队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人员组成可以是本学科或多学科的交叉组合,也可以是同一领域的校内外合作。

4.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有科研经费来源(原则上应主持立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并获得相应经费资助),有发展规划和措施。

5.申请更高层次主管部门设立的科研平台,还应具备相应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1.省、厅级科研平台:由依托教学院或部门(鼓励多个单位联合)提出,经教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提交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申报书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若某个部门申报,则直接提交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审批,再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市级科研平台参照此程序执行。

2.校级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或科研团队提出,经教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宜春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行文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

省、厅级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对校内外公开招聘,择优向立项主管部门推荐,立项主管部门聘任;市级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推荐任命;校级科研平台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推荐,报学校批准。平台主任在与学校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后,全面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下达的任务。

省厅级科研平台主任每个聘期为4年,市校级科研平台主任每个聘期为3年。省、厅级科研平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聘任副主任,经批准后聘任的副主任按照本规定享有相应的津贴待遇。

一个平台可以聘任多名副主任,但只有一名副主任可以享受学校相应津贴。

第九条 科研平台是教学院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重要基地;教学院是科研平台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的主要依托。科研平台要为教学院的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实施和研究生培养等方面提供充分的支撑,教学院要在建设经费投入、人员和场地配备等方面给予科研平台大力支持。

科研内容在单个教学院教学科研范围内的科研平台,科研处负责平台的业务指导,其他方面由所属教学院进行监管。教学院要将科研平台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当中。

科研人员在科研平台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获奖、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项目等)以及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绩效同时计入所在教学院的科研业绩;科研人员在科研平台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均须署科研平台名称。

第十条 科研平台须组建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和经费安排,审批开放项目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校级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成立和调整须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机制;聘用人员须与平台主任签署聘用合同后上岗。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项目,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独立网站,作为成果展示窗口和学术交流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策与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在岗位编制、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政策保障等方面对科研平台给予重点支持,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聘任期间,省级科研平台主任享受校内五级职员奖励性绩效津贴,厅级科研平台主任和省级科研平台副主任享受校内六级职员奖励性绩效津贴,厅级科研平台副主任和市校级科研平台主任享受校内七级职员奖励性绩效津贴。

现任职务待遇高于平台聘任待遇者,到平台任职后享受其原有待遇。

平台任职情况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十七条 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省厅级科研平台可占编设置专职综合秘书、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人员列入编制管理,经费由学校支付;市级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聘用兼职综合秘书、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其补贴从平台所争取的外来项目管理经费中支出。综合秘书、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资料员主要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保障平台的持续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可以根据类型、级别和具体需要,分别设立不同数量的科研岗,数量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依托教学院联合核定。进入平台的科研人员可申请科研岗;科研岗实行双聘制,由平台主任提名,平台和教学院共同评定和聘任;科研岗每年申报、评定一次;科研岗在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中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

科研岗人员每年总课时数不能超过100个标准课时。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要根据任务、性质和项目的具体需求,合理配备科研场地和设备。学校要为科研平台提供应有的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视平台建设情况对科研平台予以经费支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平台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项目配置或开放基金设立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应广辟渠道,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交流,通过成立理事会、校企共建联合研发机构等形式,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平台建设与发展;企业投入到账的平台建设经费可按科研项目经费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校外科研人员来平台工作期间,学校协调安排住宿。其在平台工作期间的待遇,由学校人事部门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解决。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主任与学校所签署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应制定有详细的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科研平台的基地、团队、项目、成果等建设成效进行分类分级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在建设期内或评估期达到立项主管部门要求、或完成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中的建设任务,评估合格或验收通过视为业绩考核合格。

根据科研平台性质,在科研成果获奖、代表性成果发表与认定(论文论著、品种审定、咨询报告等)、成果转化、科研反哺教学、社会服务、重大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到账、平台升格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在考核时可认定为业绩优秀或良好。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科研平台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平台学校继续予以各类支持;考核优秀与良好者,学校提高对平台的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平台;考核不合格者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整改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科研处提请学校解聘平台负责人,同时报平台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把考核成绩突出、运行和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学科建设需要的科研平台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或具体需要,可提请校长专题会议研究对科研平台实施合并或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平台有其他规定或要求者,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不得冠用“宜春学院”校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宜学院字〔201588)同时废止。

 

 

 

 

 

 

 

 

 

 

 

 

 

 

 

 

 

 

 

 

 

202012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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